下列关于C++类的说法,错误的是( )。
如需要使用基类的指针释放派生类对象,基类的析构函数应声明为虚析构函数。
构造派生类对象时,只调用派生类的构造函数,不会调用基类的构造函数。
基类和派生类分别实现了同一个虚函数,派生类对象仍能够调用基类的该方法。
如果函数形参为基类指针,调用时可以传⼊派生类指针作为实参。